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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事实
江某因生活需要,向某汽车公司购买二手车一辆,由某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一与江某商谈买卖事宜。2017年3月,车主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谢某二处理车辆销售事宜。《汽车买卖协议书》上载明转让方为车主,购买方为江某,第五条约定该车无重大事故、泡水。协议底部由谢某一手写字迹,转让方处车主的电话号码为谢某一号码。江某按照约定付清购车款至谢某二账户,2015年7月车辆存在泡水事故而报险。
律师意见:
江某与某汽车公司签订的《汽车买卖协议书》,虽载明买方为车主,但电话号码为某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一,谢某一也在协议书上手写补充条款,车辆购车款支付至某汽车公司谢某二账户。委托书只说明车主委托谢某2处理车辆销售事宜,不足以说明车辆为车主寄售及代车主收取卖车款。故应认定江某与某汽车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。涉案车辆为泡水车,由保险出险和理赔记录为证,某汽车公司违反合同约定,江某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购车款符合法律规定。
某汽车公司作为经营二手车的专业机构,对车辆系技术密集型产品的车况应熟知,有能力对出售的车辆车款进行了解,且在合同中做出车辆无重大事故、无泡水的保证,应认定某汽车公司对出售的车辆出过泡水事故时明知的。某汽车公司隐瞒车辆存在的重大瑕疵,诱使江某购买了涉案车辆,购车欺诈。
法院判决:
解除合同,江某返还车辆,某汽车公司返还购车款,并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款。
目前该案已经全额履行完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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